盐城借贷合同纠纷处理、管辖法院确定及合同无效情形解析

一、普通借贷合同争议的处理方式

  1. 协商解决
    指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在自主且相互体谅的原则下,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合同约定,通过阐述事实、摆明道理的方式,达成和解协议,自行处理合同纠纷的一种途径。这是最有益于维持双方关系的解决办法,有助于防止双方产生更深层次、难以挽回的矛盾。
  2. 调解处理
    指双方当事人自愿在第三方(即调解人)的主持下,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前提下,由第三方对纠纷双方进行解释疏导,促使他们相互体谅、让步,达成和解协议,进而解决纠纷的活动。
  3. 仲裁解决
    即由第三方依据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或自愿达成的仲裁协议,按照法律规定对合同争议事项进行居中裁决,以解决合同纠纷的一种方式。仲裁是当代世界各国普遍设立的争议解决法律机制。不过,其成本相对较高。
  4. 诉讼解决
    也就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该方式通常耗时较长,但费用相对较低。

二、借款合同纠纷管辖法院的确定规则

需注意的是,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一般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若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履行地点、交货地点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或虽有约定但未实际交付货物,且双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以及涉及口头购销合同纠纷的案件,均不依据履行地来确定案件管辖法院。

三、民间借贷合同被认定为无效的情形

以下情形下,法院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1. 订立民间借贷合同的当事人不具备相应民事行为能力;
  2.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订立民间借款合同;
  3.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盐城市位于江苏沿海中部,濒临黄海,与南通市、泰州市、扬州市、淮安市、连云港市接壤,境内分为3个平原区:黄淮平原区、里下河平原区和滨海平原区。黄淮平原区位于苏北灌溉总渠以北,其地势大致以废黄河为中轴,向东北、东南逐步低落。里下河平原区位于苏北灌溉总渠以南,串场河以西,本平原区四周高、中间低。滨海平原区位于灌溉总渠以南,串场河以东,大致从东南向西北缓缓倾斜。盐城河流众多,水网密布,大致以废黄河为界,分为淮河水系和沂沐泗水系。前者流域面积13700多平方公里,约占全市总面积的91.4%。主要河流有苏北灌溉总渠、射阳河、黄沙港、新洋港、通榆运河、串场河、灌河等。盐城历史久远。秦代属东海郡;汉武帝时期建盐渎县,这是盐城置县的开端;东晋改名为盐城,康熙年间划归江苏省。盐城历史上盐、渔、农业较为发达,尤以产淮盐著名。先秦到清代中叶,淮盐一直是封建王朝的主要财源之一。盐城的手工业也颇为发达,明清时期的建湖周氏冶铁、李氏花炮,东台曹氏木雕、唐氏羽扇以及滨海的泥彩塑,大丰的西团发绣和东台安丰的木芙蓉织品等,在江淮之间是负有盛名的。盐城属于亚热带向暖温带过渡地带,且海洋性暖湿季风气候明显。气候温和、四季分明、日照充足、冷暖有常、雨量适中。年平均气温13.9-14.5℃。年降雨量980-1100毫米,平均日照时数为2241-2390小时,无霜期209-218天。